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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伏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伏
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肖某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伏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伏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铁舰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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