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盼盼(原告肖某某女儿)。
被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肖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 :徐维琴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