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盼盼(原告肖某某女儿)。
被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肖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 :徐维琴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