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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文静与被告张立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文静
宗慕妮
张立成
张庆春(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文静。
委托代理人宗慕妮。
被告张立成,成年。
委托代理人张庆春、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静与被告张立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静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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