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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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