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郑成举,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男,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河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赵会忠,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男,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房喜堂,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
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饶河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3元,由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然 审判员 刘金艳 审判员 于东洋
书记员:赵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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