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聂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行曙街春光名苑1号楼3楼。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