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庆安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屈某某
原告:聂庆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庆安与被告王某某、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庆安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庆安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庆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聂庆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聂庆安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庆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聂庆安负担。
审判长:石刚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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