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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智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客永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没有工作,现年事已高,多种疾病缠身,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被告是物探局退休职工,每月收入近4000元,由于原告年事已高,多种疾病缠身,失去了劳动能力,被告便嫌弃原告,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其每月的收入不给原告分文,致使原告每天饥不择食、病情愈加严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有扶养义务,其收入也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法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每月给付原告扶某某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无证据支持,被告的收入每月1995元,诉请2000元/月扶某某,证据不足。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东兴南街东兴小区7-3602室)由原告于2006年10月26日私自出售,并独占房屋销售款,致使被告无家可归,需租房度日,月收入勉强维持个人生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耿某某现已年过60,且患有疾病,无生活来源。被告王某某系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公司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1995元/月、企业补贴420元/月,年共收入2898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第二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二份、2013年1月24日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某某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原告的生活需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某某2000元过高,应以800元/月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自2013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耿某某扶某某8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智茹

书记员: 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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