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郝清泉。
法定代理人郑桂莲,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中心乡四甲山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莉
审判员 葛永莉
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
书记员: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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