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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耿喜乐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某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耿喜乐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喜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耿喜乐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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