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翟某乙
翟某丙
翟某丁
梁小东
原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翟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翟某丁,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梁小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系翟某丁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翟某乙、翟某丙、翟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敏妍
书记员:赵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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