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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王文素陪审员 贡晓飞
书记员: 韩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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