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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东兴
审判员 王文素
陪审员 贡晓飞

书记员: 韩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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