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广明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翟广明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广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10.73元,减半收取计905.37元,财产保全费824.29元,合计1729.66元,由原告翟广明负担。
审判员 潘远成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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