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清源湖接待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周,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琴,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鹤岗市清源湖接待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乐地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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