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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湖北昌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昌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季,经理。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湖北昌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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