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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昌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季,经理。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湖北昌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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