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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田县文化馆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
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文化馆
龚炳江(罗田县劳务经济法律服务所)

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文化馆
法定代表人毛梦书,馆长。
委托代理人龚炳江,罗田县劳务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田县文化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田县伟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萍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曹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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