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泓森建筑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南电业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铁锋一小)。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禹,该学校校长。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齐市泓森建筑公司、铁锋一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昆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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