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东
李贵彬
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永东,住肇东市。
被告李贵彬,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永东与被告李贵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永东、被告李贵彬及委托代理人浦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东与被告李贵有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李贵有未依约给付罗永东货款,应承担给付罗永东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李贵彬对保证方式和范围无约定,应按照连带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罗永东可以同时向李贵有、李贵彬主张权利,也可以分别向他们各自主张权利。原告罗永东向被告李贵彬主张权利,李贵彬给付罗永东饲料款后,可依法向李贵有追偿。故原告罗永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贵彬辩称的款是李贵有所欠,应追加李贵有为被告参加诉讼,李贵彬作为担保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贵彬给付原告罗永东饲料款人民币330,2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54.00元、财产保全费2,270.00元,由被告李贵彬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东与被告李贵有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李贵有未依约给付罗永东货款,应承担给付罗永东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李贵彬对保证方式和范围无约定,应按照连带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罗永东可以同时向李贵有、李贵彬主张权利,也可以分别向他们各自主张权利。原告罗永东向被告李贵彬主张权利,李贵彬给付罗永东饲料款后,可依法向李贵有追偿。故原告罗永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贵彬辩称的款是李贵有所欠,应追加李贵有为被告参加诉讼,李贵彬作为担保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贵彬给付原告罗永东饲料款人民币330,2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54.00元、财产保全费2,270.00元,由被告李贵彬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邵树林
审判员:于丽红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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