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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允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罗允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5年10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现借期已过,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借据原件,欲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借款金额、借款及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4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罗允借款20000元,约定此款于2015年10月9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收到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允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君

书记员: 林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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