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肖坤,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夏某某惠某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红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桂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新与被告河南省夏某某惠某农机有限公司、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新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3.90元,因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戴世红 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
书记员:李志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