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某
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陈某
马宝坤(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马宝坤(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某与被告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云某以个人原因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许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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