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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与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贵,鹤岗市东山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
法定代表人:马思鹏,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元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罗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与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玉、王福贵,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法定代表人马思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元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修洪军:1、死亡赔偿金:630,900.00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81,648.00元;3、丧葬费:29,098.50元;4、误工费:43,200.00元;5、打捞费:21,000.00元;6、存尸费:15,000.00元;7、交通费:2,000.00元;8、车辆损毁费:40,000.00元;9、伙食补助费:13,500.00元;10、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以上共计976,346.50元,扣除诚基水电公司已经赔偿的450,000.0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526,346.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罗某某与死者修洪军系夫妻,于2006年至今居住在鹤岗,以个体养车为生。2016年12月4日修洪军通过别人介绍受被告雇佣为其滑雪场运雪,4日运了一天,5日早6点多到被告指定的老水源水库开车运雪,把雪装满往外行驶时,由于冰薄,修洪军连车带人坠落在水库里,这时被告的负责人给家属打电话后就走了,吊车所有费用都由死者家属支付,被告只给了死者亲属10,000.00元打捞费用并要求出具了欠条。晚上6时许,修洪军的尸体被打捞上来,车也报废了。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推诿不处理,原告家属认为被告是雇主应承担该事件的主要责任,因老水源水库归鹤岗诚基水电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也有责任,原告家属找到鹤岗诚基水电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诚基水电公司积极进行了赔偿,让原告对于不足的部分找被告索要,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死者修洪军系原告罗某某的丈夫,原告修某的父亲,原告修某某与于某某之子。修洪军生前系个体中型自卸货车车主,平时依靠车辆营运为生计。2016年11月份,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工程负责人杜元成因该娱乐场的滑雪场需用雪源,联系到与原告同为货车司机的刘继海,让其联系车辆为被告单位拉雪,当时商定价格为每趟100元(铲车30元,货车70元,每车装11立方雪),雪源和拉雪地点由被告指定。刘继海便找到了同在市场等活的铲车司机武某以及货车司机李某等多人为被告拉雪。最初在五号水库拉了约四天,因无雪源及冰面出水便停止了拉雪。杜元成又联系到刘继海,让其接着联系车去老水源水库拉雪运雪,因刘继海当时在外地,刘便联系到了货车司机李某,由李某又联系了两台货车一起去老水源拉雪。12月2日当天李某驾驶的货车在老水源水库拉雪时掉入岸边水面,未发生人员伤亡,只花费吊车费600元,后由杜元成支付。因被告还需用雪,刘继海又通过电话联系了修洪军,问其是否愿意出车为被告拉雪,修洪军同意后于12月4日驾驶其自用货车去老水源水库拉雪一天,5日早6时许,修洪军继续开车前往老水源拉雪,在冰面上等铲车将雪装满后,修洪军开车从冰面往外行驶时,由于冰冻层薄,修洪军连人带车掉入水中,随后被告单位负责人杜元成及修洪军的亲属赶到现场,报警并组织救援,于当日晚6时许将落水车辆和修洪军打捞上来,修洪军已经溺水死亡,当时被告方只以借条形式支付给修洪军的亲属打捞费10,000.00元。此起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鹤岗诚基水电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自行协商于2016年12月12日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由鹤岗诚基水电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50,0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不足部分即526,346.50元。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将事故车辆以7,000.00元价格变卖他人。

本院认为:修洪军经同为货车司机的刘继海介绍,共同为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提供拉雪劳务活动,故修洪军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修洪军在此次拉雪劳务活动中连人带车掉入水中导致死亡,做为修洪军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做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此次劳务活动系在冰面上进行拉雪劳务,系危险作业,修洪军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该劳务活动的危险性,因修洪军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事故,修洪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赔偿明细经本院核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即:24,203.00元×20年=484,060.00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8,391.00×(20-7)÷3=36,361.00元,8,391.00×(20-8)÷3=33,564.00元;3、丧葬费:按照黑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共计24,440.50元;4、打捞费:12,330.00元;5、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事实,酌情确定为50,0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640,755.50元,扣除诚基水电公司已经赔偿原告的450,000.00元,剩余不足部分为190,755.50元,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52,604.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10,000.00元,现被告应赔偿原告142,604.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尸费、误工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将车辆变卖,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2,604.00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修某、修某某、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00元,减半收取606.50元,由被告鹤岗市万龙娱乐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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