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杨爱民
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车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禹
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
负责人曹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杨爱民、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缪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缪某某担负。
审判长:王烨
书记员:王雅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