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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
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

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树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平县绿园奶牛饲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冀霞

书记员: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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