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玮,女,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收费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宽,男,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收费经理。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明(系被告毛某某丈夫),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家宝
书 记 员 于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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