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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河北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纪某某
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范阳西路26号3单元103室。
委托代理人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河北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9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9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陈怀南
审判员:于红凤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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