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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某荣诉被告计芝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芝祥。

原告纪某荣诉被告计芝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纪某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356元,退回原告356元。

审判员  刘建贞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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