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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芝祥。
原告纪某荣诉被告计芝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纪某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356元,退回原告356元。
审判员 刘建贞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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