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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芝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计芝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356元,退给原告356元。
审判员 李初啸
书记员: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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