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
叶华平(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戴朝晖(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纪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华平,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朝晖,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骆学斌
审判员:戴继池
审判员:张继房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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