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纪某钢模板租赁站业主,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孙绍山,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纪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志峰 审 判 员 王 俊 代理审判员 王智慧
书记员: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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