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系汤原县城管局职工,住汤原县房产一公寓3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唐明菊,女,系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汤原县环卫处职工,住汤原县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汤原县汤原镇北大通种猪场***号。被告汤原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北苑花园二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化勇,男,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58委。法定代表人李慧君,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金华,女,系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杨某、林某、汤原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鹏宇
书记员:杨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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