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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某某与被告伊春市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管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施树林,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书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原告管某某与���告伊春市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管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祖惠

书记员:王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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