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明某,女,汉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顺平县。
原告管明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1年在被告家同居生活,并按乡俗举行了婚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儿取名刘圣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的女儿刘圣平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女儿刘圣平随原告生活,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双方所生女儿刘圣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主张抚养女儿刘圣平,由于孩子年龄尚小,且现在一直随原告生活,应不改变其成长环境,刘圣平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刘圣平的抚养费50000元计至其满18周岁,其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所生女儿刘圣平随原告生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管明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国庆 审判员 边炳有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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