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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笛某某、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齐齐哈尔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笛某某
付某某
庄钦坤(黑龙江齐齐哈尔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
付某某
齐齐哈尔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韩仁亮
齐齐哈尔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丽春(黑龙江周丽春律师事务所)

原告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日本国籍,元店建设株式会社退休干部,住所地日本。
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居住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南汇园9号楼3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庄钦坤,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工务段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29号楼2-601室。
被告齐齐哈尔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181623-4,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1-6层。
负责人石磊,男,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仁亮,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齐哈尔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867127-0,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路2号。
负责人刘富勤,男,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丽春,黑龙江周丽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笛某某、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齐齐哈尔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笛某某是日本国籍,本案是涉外案件,因原告笛某某本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其又未向法院提交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公证认证的授权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委托书,无法完成本案的诉讼活动,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张明英

书记员:赵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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