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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童某某,男。被告:左某某,女。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5600元(50000×5.6%×2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左某某以邀请原告共同经营房租租赁需要注资为名,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支7万元。原告发觉被告是用原告的资金从事不正当的“连销经营行业”后,经催讨,被告陆续向原告返还了19040元,并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10月1日还清欠款。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便将原告从她的电话、微信及QQ中拉黑,拒绝还款。被告左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童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被告以邀约原告共同经营房租租赁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陆续向原告借款7万元,后偿还部分款项后,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童某某坚持自愿转让行业从业资格一份,股份二十份,左某某负责为其办理转让手续,并承诺转让后把余款打给他。金额:扣除返还8740元,借左某某的10300元,精品500元,共计19540元。廖春玫申购一份拿工资扣除,共计欠童某某伍万元整。附注:预计2015年10月1号还钱。被告左某某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被告在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实际提供了款项,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欠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5.6%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童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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