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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应当提供被告张某某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查证,原告穆某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穆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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