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林,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金山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远诉被告伊某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2018年7月5日,原告程某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某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霞
书记员: 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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