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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诉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大秦左岸1栋1单元2503室的房产(面积98.82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经原告程某某的女儿程绍秋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有借据,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1、原告所持的借据及证人程绍秋的证实有效,足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本院予以采信;2、二被告称借款是借程绍秋的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张某某的签名无论是当时所签还是后签的,并不影响借款的事实;4、被告张某某称签名是原告强迫其所为,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认定;5、二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150,00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立彬 代理审判员  周挺进 人民陪审员  宫继东

书记员:李冬磊 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 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处理过的文书 文书上网-文书详情下一条(2016)黑0229民初86号保存并公开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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