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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琴与被告吴某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琴
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吴某平

原告程琴。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平。
原告程琴与被告吴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谌业明,被告吴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70万元。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70万元。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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