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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原告程某某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1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以原判程序不合法,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祁李兵、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樊永成
审判员:高建芳
审判员:江文海

书记员:杨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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