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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成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米家务镇八东村人。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雄县米家务镇八西村人。
委托代理人:陈玉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米家务镇八西村人,系被告之母。

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文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2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经媒人手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小礼2000元、大礼68000元。双方在未领取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常产生矛盾,2017年正月十二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经人说和双方未能和好。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已按农村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款应酌情返还,以返还50%为宜。被告所辩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35000(7000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程成负担387元,被告张某某负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桥

书记员: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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