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赵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赵某某,住高碑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琳、被告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驾驶冀AXZXXX小轿车致原告程某某受伤,经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冀AXZXXX车辆于事故发生时,在被告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20万元),故本案原告各项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各项损失779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驾驶冀AXZXXX小轿车致原告程某某受伤,经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冀AXZXXX车辆于事故发生时,在被告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20万元),故本案原告各项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各项损失779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陈怀南
审判员:于红凤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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