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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大平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大平
陈某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大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平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大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大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程大平全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大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程大平全部负担。

审判长:张得桥

书记员: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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