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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诉被告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
朱某某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在罗田县碾石河村所有的全部已建房屋(娱乐楼、宾馆住宿楼、水上餐厅、别墅区等),以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约43.33亩)予以查封。
二、对程某、段艳娟所有的英山县房权证字第0100137051-0100137054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在罗田县碾石河村所有的全部已建房屋(娱乐楼、宾馆住宿楼、水上餐厅、别墅区等),以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约43.33亩)予以查封。
二、对程某、段艳娟所有的英山县房权证字第0100137051-0100137054房产予以查封。

审判长:赵国营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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