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平
李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刘某
李春英
原告: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路世纪城3号楼5单元601室。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东柳村1区034号。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昝岗镇梁神堂村。
被告:李春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梁神堂村1组010号。
原告程平、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李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平、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平、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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