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张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肖 斌 人民陪审员 姜 国 人民陪审员 衡 国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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