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某
王建志
高某某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申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程东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志。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东某与被告高某某、赵某某、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某某、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案中转让的借款合同签订地为承德市双桥区,并且约定了由乙方即借款人郭景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郭景春住所地在承德市双桥区,因此应将案件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中转让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合同的乙方为借款人郭景春,郭景春的住所地在承德市双桥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故原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向约定的管辖法院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高某某、赵某某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某某、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中转让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合同的乙方为借款人郭景春,郭景春的住所地在承德市双桥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故原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向约定的管辖法院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高某某、赵某某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某某、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肖永平
书记员: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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