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某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世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敬东,男,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中国,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凤蕊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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