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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正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迁西景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正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守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忠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迁西景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三屯营镇。

原告秦某某正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迁西景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迁西景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迁西景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秦某某正纯电气有限公司定作费1188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迁西景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元

书记员: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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