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秋霞
邢国彬(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毕建宇
原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宣忠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女,汉族,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主管,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邢国彬,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建宇,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秋霞、邢国彬,被告毕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其依据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居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原、被告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物业费,其辩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秦皇岛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且原告亦取得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故原告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按此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原、被告双方对交纳物业费期限未进行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建宇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535元及垃圾处理费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其依据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居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原、被告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物业费,其辩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秦皇岛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且原告亦取得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故原告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按此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原、被告双方对交纳物业费期限未进行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建宇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535元及垃圾处理费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王晶
审判员:宋庆国
书记员:李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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